旧版入口 | 入会申请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相关信息
  - 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
  - 关于委托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
  -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
  - 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
  -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
  -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
  -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
 
人气榜
  - 工地考核评分及其他相关表式
  - “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附表
  - 材料采购验收检验使用综合台帐样
  -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相关
  - 在沪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开展质量样
  - 关于开展上海装饰行业材料商诚信
  - 关于举办“设计面对面研讨沙龙(
  - 国务院-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
  - 2016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
  - 关于2013年度建筑幕墙工程量
 
推荐
  - 关于公布上海市建筑装饰行业“信
  - 关于立即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
  - 关于开展上海市建筑装饰行业“信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
  - 2015第十三届中国国际门窗幕
  - 工程质量治理资料汇编
  - 关于举办建筑幕墙应用技术行业论
  -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关于开展2014第六届中国长三
 
 
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的补充通知

日期:2017-4-27
 

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的补充通知 
 建市施函[2017]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延续注册将陆续到期,为做好后续相关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7年9月15日前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到期的人员,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提出再次延续注册申请。2017年9月16日后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到期的人员,应在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再次延续注册申请。

  二、在新的建造师继续教育政策出台前,已完成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的人员,再次申请延续注册时,可暂不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只须提供在本注册有效期内已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的书面承诺(样本附后)。

  三、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的程序及要求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有关规定执行。未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再次申请延续注册。

  附件: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继续教育承诺书(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共1页 [1] 当前第1/1页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沪ICP备06059071号-1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伊犁南路111号10楼  邮编:201103  电话:021-52375370
网站地图